各乡镇人民政府,县各有关部门:
为做好县城区等学校学生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作,保证学生享受基本医疗保障,根据国务院和省政府要求及连云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文件精神(连政发〔2008〕108号),现就我县县城区等学校学生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具体事项通知如下:
一、以高度的责任感做好学生参保工作
今年,国务院将连云港市列入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点城市,省政府也将完善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列为改善民生的十件实事之一,要求各地区在制度覆盖上实现“无盲点”,将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覆盖范围之外的城镇居民全部纳入保障范围。做好学生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作,对完善全县医疗保障制度,构建全民医疗保险体系具有重要意义。县劳动保障和教育等部门要以高度的责任感,把学生参保工作作为一项实事来抓,明确工作责任,研究制定实施计划,积极主动地做好学生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宣传和组织工作。
二、参保范围和筹资标准
凡具有县城区学籍、县城区户籍或虽非本县城区户籍但未参加社会医疗保险或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在校学生(含幼托机构学生),均应参加我县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筹资标准为每人每年160元。其中:政府补助每人每年140元,个人缴纳20元。新参保需缴纳IC卡工本费10元。
三、参保流程
学生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所在学校要做好宣传发动工作,并于每年9-10月份集中登记缴费,各学校做好参保学生资料登记工作(电子档),必须在11月15日前将所需参保资料按要求申报县医疗保险处办理参保手续。县医疗保险处应于12月15日前将新参保学生的证卡制作完毕,并交由学校进行发放。对学校集中组织参保的,从筹资中按每人每年7.5元标准提取医疗费用,用于学生在校期间的急诊治疗费用。
四、职责分工
县劳动保障部门负责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政策的研究完善,不断提高参保人员待遇;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负责相关的业务工作;财政部门负责将个人参保的财政补助资金及时补助到位;教育部门负责督促所属学校做好宣传发动和学生的登记、申报、缴费等工作。
政府推进的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是改善民生、构筑社会保障安全体系的重要举措,符合参保范围的学生,应按照国家和省、市要求积极参保。已在学校中开展平安保险的商业保险公司,可作适当调整。对已参加商业保险的学生,在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后,如个人提出退出商业保险,保险公司应办理退保手续,学校要协助做好退保工作。
二○○八年十一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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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词:城镇居民 医疗保险 学生 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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抄送:县委各部门,县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县政协办公室,县法院,县检察院,县人武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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灌南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08年11月13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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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印:80份